JZFS-13-2015-0001
尖政办〔2015〕41号
365娱乐网办公室
转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尖扎县规范建设
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省州驻县各企事业单位: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尖扎县规范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二0一五年四月十日
尖扎县规范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实施办法
为规范全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资保证金缴纳等行为,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施工企业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6〕143号)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14〕111号,以下简称“111号通知”)和365娱乐网办公室转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尖扎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尖政办〔2012〕25号,以下简称“25号通知”)等规定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各类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公路、水利、电力、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含省外进驻我县的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均要严格按照“111号通知”和“25号通知”执行。
二、凡在我县从事的各类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公路、水利、电力、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企业或法人,都必须在开工之前按工程总造价的5%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若施工企业没有资金或没有实力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相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开工许可或取消中标资格,缴存的规定按“25号通知”之第四条规定执行。
三、明确各施工企业为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按照“谁承包、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实行总承包企业全面责任制、建设单位监管责任制,若承建的建设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要先行垫付拖欠工资款,全责进行清理偿还,拖欠问题不解决,一律不准新建政府投资项目。
四、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纳入到县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工、施工、竣工验收等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各个环节拨付资金中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署农民工工资发放意见并盖章。
五、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公路、水利、电力、通讯等项目工程的企业或单位中标后,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载明不得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进行发放等内容,若发现拖欠行为,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或加大处罚力度,并通报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布。
六、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省政府的“十条措施”,密切配合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动机制,形成责任明确,预防及时,管理有效的工作格局,并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作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具体涉及项目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情况、发放、按月报送农民工工资花名册等,层层分解任务,抓好落实。县乡两级政府要定期召开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
七、除对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负主体清欠责任外,对招商引资的项目工程,应由谁招商引资谁来负责,督促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签订农民工劳动合同,并全程负责农民工工资的发放,直至发清为止。
八、对不执行“两个通知”的施工企业单位或建设单位,并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的,或者一年内连续两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且人数众多的将企业或单位列入行业诚信黑名单。禁止该企业或建设单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领域活动。
九、在源头上控制好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隐患,发改、国土、住建、交通、水利、农牧、电力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应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证明,已开工的项目,由施工许可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施工,在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劳动行政部门出具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后,方可批准复工。否则,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由办证机关负全责,由政府督办进行清欠。
十、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不得提拔、重用。
十一、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预存付款和进度款,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督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十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应当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包括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及改扩建项目,参加社会保险的凭证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十三、在建筑施工企业中推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发放表,每月月底前在施工现场按统一格式公示,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并及时上报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十四、县住建、水利、交通、国土、农牧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杜绝企业将工程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组织和个人。
十五、县人社、住建、工商、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惩处。
十六、监察机关对负有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督,对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交通、水利、农牧、国土、电力、通讯等行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十九、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
共印4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