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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尖扎县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365娱乐网:http://www.mitulost.com    来源:http://www.mitulost.com    创建时间:2015/11/16 15:05:16    

编号:JZFS-14-2015-003

 

尖政办〔201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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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尖扎县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尖扎县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522

 

 

尖扎县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文明、优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尖扎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尖扎县范围内的沿街单位,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省州驻县单位(包括长途汽车站、建筑施工现场、商场、集贸市场等)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是“门前三包”的责任主体,应按年度必须签订《尖扎县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门前“三包”管理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应当维护好其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绿化和秩序。

第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县城及各乡镇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进行监督、协调、检查和指导工作。由县综合执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部门划定的范围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保、电力、社区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并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单位按照各自管理权限给予处罚。

第五条 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积极配合“门前三包”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内容包括:

  (一)包卫生

1、责任单位应负责责任区内环境整洁,无纸屑、果皮、烟头、痰迹、污物、废弃物;

2、按要求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放置在门槛以内适当的位置,严禁将垃圾丢放置门外,积极实行垃圾袋装化,定时将垃圾投放在环卫流动垃圾车上;

3、保持门面、墙面和橱窗、牌匾、卷闸门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地面、树干、线干等整洁卫生;

  4、禁止在门前乱堆放垃圾、扫帚、拖把、簸箕和其他杂物、渣土,并及时清除门前(含树坑、花池)杂物、积雪、积冰(水);

  5、严禁将污水倒入门前人行道、街面和绿化带。

  (二)包绿化

  1、保护责任区内的花草树木、维护绿化设施;

  2、禁止攀折花木、践踏绿地,及时劝阻、制止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绿化和秩序的行为。做到树木无钉、无挂、无晾晒衣物;

  3、严禁向树坑、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和堆放杂物,并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工作;

  4、不得在绿化围栏上放拖把、晾晒衣物或放置其他货物。

  (三)包秩序

1、积极维护责任区内的良好秩序;

  2、商(店)铺门前不得私自设置檐蓬、遮阳布,凡设置檐蓬、遮阳布的必须经县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保持整洁完好,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3、做到不超越商(门)店的门槛占道经营,不占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加工、冲洗、维修车辆;

  4、做到不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5、不得在门前擅自放置广告牌、告示牌、悬挂横幅等;

  6、不得在门前乱搭乱拉乱盖遮阳(雨)篷、布、摆放桌椅、生火做饭、就餐和从事其他占道休闲活动,不乱停放各种车辆;

  7、不得在建筑物立面、橱窗、门窗上乱写、乱贴、乱画和乱吊挂物品;

  8、不得损坏门前的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设施;

9、不得使用超过规定噪声标准的电器、音响招揽生意。

  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各乡镇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城镇道路两侧临街的责任单位,其责任区是临街建筑立面和临街其他设施立面至人行道道沿的地面;

  1、四周有围墙(围栏)的单位或个人,以临街围墙(围栏)为边长,以围墙(围栏)与相邻单位或个人的建筑物(构筑物)间隔中点线为点,以点线为起点向街道旁边作直线,直线内为“三包”范围。临街门店以临街边为边长,以门店的门线为点,向街道旁边作直线,直线内为“三包”范围。

  2、无明显围墙(围栏)的单位或个人,以四周临边建筑物(构筑物)与相邻单位或个人建筑物(构筑物)间隔中点线为界。

 () 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和零散摊位等,由其管理单位和经营者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落实县城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九条 凡是在辖区内新开商(门)店、工程项目施工的责任单位首先需到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后,住建、公安、工商、卫生、电力、交通等部门才方可审批相关手续。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责任单位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并且继续违反城镇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行为的,由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相关规定,除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义务,由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尖扎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四十八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于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责任单位对违反“门前三包”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接到二次整改通知又拒不改正的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单位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可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内,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县容县貌的,根据《尖扎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组织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由相应的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对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一)对违反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二)违法批准或者同意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事项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侵占、私分公私财物的;

  (五)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抄送:人大、政协、纪委办公室,县目标考核办;(档)             

365娱乐网办公室            2015522日印发